劝商农工贾
(附豪仆,共六则,皆戒)
身为商人、农民、工匠、店主,应当想到:我们靠着每天的经营,或是自己的手艺,披星戴月,不避寒暑,不过为了挣点钱而已。他人有妻女,我也有妻女。他人有姐妹,我也有姐妹。他人若起恶念,我必切齿怨愤。我若稍有邪心,别人也会咬牙痛恨。亲眼目睹有人犯下奸淫恶行,或是因病身亡,或被官府追查,家庭破败,甚至卖儿卖女,倾家荡产。只因一念之差,以致如此下场。我当尽早醒悟,断除此种邪心。见到妇女时,年老的想成自己的母亲,年长的想成自己的姐姐,年少的想成自己的妹妹,年幼的想成自己的女儿。不谈闺房之事,不看淫邪之书。并且要步步积阴功,时时行方便。这样自己的福寿自然天天增长,子孙自然兴旺发达。世间上的便宜事,再也没有比这更大的了!
木商某(《戒淫汇说》)
明朝嘉靖(1522~1566)末年,宜兴有一个贞节的寡妇陈氏,相貌美丽。一个木材商人见了,多方引诱,都被她严辞拒绝。这个商人就在晚上把木材扔到她家院子里,然后到官府诬告她偷盗,又贿赂差役欺辱她,想以此迫使她屈从。陈氏日夜向画像中身骑黑虎的玄坛元帅赵公明祷告,一天梦到神说:“我已经命令黑虎去惩罚他。”没过几天,木材商人进山时,有一只黑虎跳出,越过几个人把他给吃了。
[按]这种恶人被老虎吃掉,固然是罪有应得。只可惜他家中年老的父母、年轻的妻子,在万里之外失声悲哭,望断天涯,却连尸首也见不到。客居他乡的游子,应该对此感到痛心,时刻牢记不忘。
王勤政(《感应篇图说》)
滁阳有一个人叫王勤政,和一个妇女私通,两人约好一起私奔,又担心会被她丈夫发现。不久,这个妇女害死了她丈夫。王勤政很害怕,就跑到江山县,以为可以逃脱了。饿了就到一家饭馆吃饭,店里的人给他准备了两份食物。王勤政感到很奇怪,就向店里的人询问。店里的人说:“刚才有一个披着头发的人跟着你,不是两个人吗?”王勤政知道是死去的怨鬼,就到郡里自首,认罪伏法了。
[按]既然有怨鬼跟随,自己就没有办法做主。王勤政前去自首,分明是受到怨鬼的驱使。
麻村二人(《不可不可录》)
麻村有甲乙二人,两家住得不远。甲迷恋上一个寡妇,他的妻子对他非常怨恨。乙让自己的妻子去挑唆,乘机与她私通。时间一长,乙的妻子也非常不满。一天晚上,甲在寡妇家渴了,急着回家喝水,到了家门口,忽然听到乙和自己妻子说话的声音,心中大怒,就到寡妇家拿了一把斧子,准备把二人砍死。经过乙家门前时,想先奸淫乙的妻子来报复。乙的妻子怨恨丈夫不回家,也就顺从了甲,与他苟合。当时乙在甲家,估计甲快要回来了,就想杀了甲,长期占有他的妻子,拿了一把斧子守在门前。忽然听到自己家中有男人的声音,急忙回家敲门。甲拿着斧子跃出,乙拿着斧子砍入,双方在夜色里大声叫喊。邻居们拿着火把,前来劝阻。乙看见奸夫是甲,非常吃惊,问甲说:“你从哪里拿的斧子?”甲说:“我本想砍断你这个奸夫的头,但因为我也污辱了你的妻子,姑且饶了你的性命。”乙说:“我什么时候奸淫过你的妻子?”甲指着乙拿的斧子说:“这不就是我家厨房里那把缺柄的斧子吗?”乙一时说不出话来。大家都说:“这是上天的报应啊!”一哄而散。
[按]奸淫别人的妻女,自己的妻女也被别人奸淫。这与《左传》中记载的庆封与他人互换妻妾,有什么不同呢?
【注】春秋时齐国大夫庆封,一度专权,嗜酒好猎,后被灭族。
戈阿己(目击其审单)
康熙己酉年(1669),昆山有一个人叫戈阿己,与一个姓邱的人的妻子私通,两人时常相会。一天戈阿己对她说:“我干脆把你丈夫杀了,你觉得怎么样?”女人听了很生气,阻止他这么干。但当天晚上,戈阿己就拿着刀到邱氏家中,他的妻子也没有察觉。戈阿己趁着天黑用刀砍去,恰好姓邱的人上厕所去了,结果误伤了他的女儿。姓邱的人就告到官府,最后戈阿己被斩首示众。
[按]奸污别人的妻子,又要杀掉她的丈夫。起了这样的恶念,必然难逃上天的惩罚。
南京工某(余成童时亲闻)
康熙辛亥年(1671)冬天,有一个南京来的工匠租住在昆山,与一个卖面人的妻子私通。她丈夫发觉后,就把家搬到另外一个村子。没过多久,这个工匠也搬到那里。一天晚上,卖面人从外面回来,听到工匠和自己妻子说话的声音,就悄悄把门打开,在黑暗中用切面的刀向工匠砍去,正好砍中他的头部,把他连着被子捆在一起扔在床下。卖面人以为工匠已经死了,就去敲开邻居家的门,取火照明,回来后把他的妻子也一并杀掉,可是那个工匠却不见了。第二天有人向官府报告说:“某处芦苇中有一个死人,血流遍体,没有衣服,只裹着一条湿棉被,冻在了一起。”派人前去察看,正是那个工匠。死的地方与村庄相距一里多远,中间隔着一条大河,看来是裹着棉被渡河时,冰水涌入受伤的头部而致死。
[按]被利刃砍中,极为疼痛。夜渡冰河,极为寒冷。尸骸赤裸,极为羞耻。诀别妻子儿女,极为悲惨。这都是由一念淫心所招致。所以《楞严经》说:“菩萨见欲,如避火坑。”
张甫(万人目击)
太仓的张甫,平时就有奸淫抢劫的恶行,良家妇女有时也被他奸污。后来他投靠了郡城一个高官家,更加横行霸道。康熙壬戌年(1682)秋天,受害者列出他做过的恶事,向提督控告他。官府经过审讯,查获犯罪事实,将其严刑拷打,带着枷锁在阊门示众,下令直到死了以后才把他放开。
[按]我在阊门亲眼目睹了这件事,回来后正好刻板工人拿来这块板的书样,所以便将此事一并刊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