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
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恶贯满盈、罪无可恕之人。那「十恶」指的是什么呢?在现代汉语中,成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并非实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罚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是实有所指的。
「十恶」最初是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十恶」作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在《齐律》(由北齐尚书令、赵郡王等撰写)中,当时称为「重罪十条」。
《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也是《齐律》首创的被后世广泛借鉴的律令之一,是专门为特权人物犯罪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重罪十条」把以上十条罪行称为「十恶」,并且规定绝不赦免。到了隋唐,经过隋代《开皇律》与唐代《唐律疏议》对之的进一步的修订,正式形成「十恶不赦」的罪名说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
2.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3.谋叛。指背叛朝廷。
4.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之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
8.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9.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朝政社会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