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看到这条消息,令我感到是时候来谈一谈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意义了。看到这条消息让我首先联想到的就是颁布于1950年1月13日的香港的《猫狗规则》,其中第22条规定:
(1)、任何人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不论其是否供人食用。
(2)、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使用或允许他人售卖或使用狗肉及猫肉作食物。
(3)、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或该等屠体的任何部分,且其情况合理地令人相信该狗只或猫只是在本条的规定被触犯的情况下正在或经已被屠宰或售卖或使用作食物,即属犯了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的罪行,除非他能够使裁判官信纳他事实上并没有触犯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
立法保护动物,而不仅仅是野生动物,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也早已立法保护动物。在这方面,中国大陆一直是落后的。现在中国大陆终于突破了野生动物的范畴,开始立法保护宠物,不得不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对动物,尤其是猫、狗等被人类普遍饲养的宠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所导致的社会影响不只是某些风俗习惯能否得以存续的问题,不只是某些餐饮行业及其上下游产业的经济效益问题,更重要的是,当动物权益遭受伤害却得不到法律救济的时候,它们的主人或其他爱心人士就只能通过自己的私人力量寻求救济,继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产生很多负面的社会影响。
2011年4月15日轰动一时的高速救狗事件,不仅救狗的过程历尽艰辛、费尽周折,而且最后的结果还吃力不讨好。狗贩子运狗至少在表面上是合法的,为了保护狗贩子合法的经济利益,首先就需要赔偿狗贩子的经济损失才能把狗救下。救下狗之后发现很多狗戴有项圈,显然是别人饲养的宠物。但狗贩子盗窃狗只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追究。相反,组织救狗的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最后被十家宠物医院告上法庭,索赔五十余万元作为用于救治五百只受伤狗只的医疗费用,最后被判决赔偿四十余万元。(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2013)一中民终字第10564号民事判决书)。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为什么在中国大陆救猫、救狗事件屡有发生?因为一直没有法律保护猫、狗的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法律禁止食用猫、狗,那么就不会有那么多人为了经济利益去盗窃或贩卖猫、狗,也就不会产生那么多的社会矛盾。
2014年5月29日,上海浦东发生了一起狗主人卞某某打死偷狗贼沙井瑞的刑事案件。“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在本区泥城镇人民村XXX号暂住处,因发现沙井瑞毒杀其自家狗并欲装上摩托车逃离现场,遂追赶上前并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卞某某用手臂猛勒住沙井瑞颈部直至其不能动弹。被告人卞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至现场后确认沙井瑞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沙井瑞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致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狗主人最后被判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刑初字第5216号刑事判决书)。类似的狗主人打死偷狗贼的刑事案件还有很多。如果有法律可以充分、恰当的保护这些狗的权益,那么这些狗的主人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或许就不会再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
立法禁止食用宠物是一个非常好的开始,相信深圳市的很多社会矛盾将因此法的颁行而得以避免发生。但仅仅立法禁食宠物是远远不够的,中国保护动物的立法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018年3月,“摔猫的张姓男子,在南京打工,为了泡公司前台买了小美短送人家,女方拒绝,然后去宠物店退猫,被宠物店拒绝后就狠摔幼猫,小猫当场死亡。”(见https://weibo.com/2645833223/G7KFavvs4?type=comment)该张姓男子至今没有为此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2014年1月22日,一位名叫Farid G的法国人在Facebook上发布了两段影片。影片中可以看到他将一只小猫扔向某建筑物,使其摔在了该建筑物两楼的地板上。随后Farid将小猫丢弃在附近的灌木丛中。万幸小猫并没有死,而Farid为此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见http://www.lefigaro.fr/actualite-france/2014/02/03/01016-20140203ARTFIG00219-le-lanceur-de-chat-condamne-a-un-an-de-prison-ferme.php)
中国摔猫的人把猫摔死了也没有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法国摔猫的人没把猫摔死,即被判有罪、获刑一年。两相比较,可见两国动物保护力度相差之悬殊。
1935年11月29日香港就已颁布《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条例规制的是对待动物的行为不能使其“承受不必要或原可避免的痛苦”。1950年颁布的《猫狗规则》规制的是的“不得屠宰任何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物之用”。可以说《猫狗规则》是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基础上的进步。
有趣的是,正如《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的立法背景是尚未结束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独有偶,《猫狗规则》的立法背景是为了防控当时的狂犬病疫情。
社会在发展、在进步,法律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其特有的规律。仅仅立法禁止食用宠物当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更严格的法律规定、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方能真正的保护动物。正如香港的《猫狗规则》是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基础上的进步,希望《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也可以是中国大陆立法保护动物的开始。
作者:马昊宇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庭审辩护专业硕士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