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慢杂染」──杂染的分类与四种有情
复次,有二种、五种杂染,并五种因相。如是二种,诸有学者应知、应断,诸无学者已知、已断。
何等为二?谓见杂染,及慢杂染。此二当知五种差别,谓由行故,缠故,随眠故。
这里讲有两种杂染,又讲有五种杂染及其原因。为什么有时候讲两种杂染,有时候又讲五种杂染呢?这是分类方法不同的缘故。
两种杂染,指的是「见杂染」和「慢杂染」。「见杂染」就是见所断烦恼,包括:我见、疑见、戒禁取见。「慢杂染」就是修所断烦恼,包括:五下分结中的「贪」和「瞋」,以及全部的五上分结。也就是说,「十使」中的前三个(我见、疑见、戒禁取见)属于见杂染,后七个属于慢杂染。
何等为五?一者、计我,二者、计我所,三者、我慢,四者、执着,五者、随眠。当知此中,计我、我所、我慢三种为所依止,于所缘事固执取着「唯此谛实,余皆愚妄」。当知此中由缠道理,说名执着;即彼种子随缚相续,说名随眠。
杂染也可以依照「行」(不如实了知诸行,也就是计我、我所)「缠」(我慢、执着)「随眠」,分成五类。
一、「计我」。认为五阴是恒常不变易的主体「我」,在生死轮回中不会被改变。
二、「计我所」。把五阴当成「我」之后,就会认为有一些东西是「我的」。比如「我的爸爸」「我的妈妈」「我的车子」「我的名誉」「我的事业」等等,这些就是「我所」。「我所看到的东西」,也是「我所」,包括山河大地、日月星辰,还有其他的有情。
三、「我慢」,也就是五上分结中的「慢」。「计我」和「计我所」是从分别我见而来,它们和意识相应。「我慢」是俱生我见,不但和意识相应,也和末那识相应,它是一种感觉。初果人不会计我、我所,但却摆脱不了五阴是我的感觉。
四、「执着」,此处的执着,专指执着于自己的见解,把「我」「我所」当成是真实的存在,认为只有这些才是对的,其他的都是错的。被这二种错误的见解纠缠着,这就是执着。
五、「随眠」,这里的解释是「即彼种子随缚相续,说名随眠」。它好像虐疾一样,不是随时发作,而是没有碰到触发的缘,暂时没有现起。随眠,包括执着随眠和我慢随眠。执着随眠是见解错误而暂时不起现行。我慢随眠则是修所断烦恼暂时不起现行。
又有识身及外事等,当知是彼五种因相,谓计我因相…… [1]乃至随眠因相。
「有识身」就是会被凡夫执着为「我」的东西。比如人的身体、能够了知的七转识。「外事」就是除了有识身以外的东西,也叫做「我所」,比如山河大地和其他的有情。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有识身」和这些「外事」是前面所说的五种杂染的成因。「有识身」是「我」,「外事」是「我所」,所以「我」和「我所」就是五种杂染的成因。这五种杂染的成因,这里称作「因相」,对应的也就有五种因相:计我因相、计我所因相、我慢因相、执着因相、随眠因相。
即此因相,复有二种:一者、所缘因相,二者、因缘因相。计我、我慢,以有识身为所缘因相。计我所,通以二种为所缘因相。彼执着,以闻不正法、不如理作意,及彼随眠为因缘因相。彼随眠,以不如实了知诸行,烦恼诸缠数数串习为因缘因相。
因相,意谓这是一种显示为「因」的功能差别,有可以被观察到的「相」。因相又分为「所缘因相」和「因缘因相」两种。所缘,是指能够被八个识所缘的事物,外事的六尘境界是七转识所缘,有根身是第八识所缘。因缘,是指种子,因为行蕴熏习成种,将来又能够流注成为功能差别。
「计我」—— 认为五阴常住不变易,「我慢」—— 觉得有「我」存在,这两者需要缘在「有识身」(六根、六识)上才能存在,所以它们以「有识身」为所缘因相。「计我所」则以「二种」为所缘因相,这个「二种」就是「有识身」和「外事」。举个「计我所」的例子。有时候人们会讲「我的车子」,这句话里的「我」就是有识身。人们常常把色身和觉知心当成是「我」。「车子」是外事,就是「我所」。「我」和外面的东西同时作为所缘因相,才会计着「我所」。
「执着」有三种因缘因相。第一,因为听到不正确的说法。大家不要以为,只有听外道说法才算闻不正法,其实不尽然。有一些大家认为正确的世间法,在佛教中也是不正法,比如主张自我实现的人本主义。很多人追求自我实现,甚至有些出家人在说法的时候也引用它,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但你要仔细想想看,他们所谓的「自我」是不是指五阴?如果是五阴,就是计我。满足五阴的需要(例如饮食、安全、生殖、情感等等)而得到自我实现,则是计我所。
执着的第二种因缘因相是「不如理作意」。闻不正法是从别人教你的角度去说。在没人教你的时候,你自己的想法不符合事实,就叫做「不如理作意」。
第三种因缘因相则是执着的「随眠」。一个人既没听闻不正法,也没有不如理作意,但他错误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一直潜藏在内心,遇到缘就会被触发,虽然暂时不现起,仍然是烦恼。就像有的电脑病毒,只在耶诞节发作,不发作不代表电脑没有病毒。
这里还告诉我们,执着的随眠是怎么来的—— 「彼随眠,以不如实了知诸行,烦恼诸缠数数串习为因缘因相」。
首先,它是由无明引起的烦恼。「诸行」指一切有为法。对于一切有为法,你不知道它们是无常、苦、空、非我,就是「不如实了知」。
其次,它以「烦恼诸缠数数串习」为因缘因相。「数数」音同「朔」(shuo ,第四声),意思是很多次。也就是说,一个人总是「闻不正法」和「不如理作意」,执着的染污种子就会越来越多。
复次,有四种有情众,当知于中安立杂染。何等为四?一者、外道有情众,二者、此法异生有情众,三者、有学有情众,四者、无学有情众。
「杂染」就是烦恼的别名,只有有情才会有烦恼。这里讲有情分为四类,是依知见和果位去分类,而不是从外表的身相去区别。
外道有情众中,具有一切。
第一种,外道有情众。不学佛的有情都归类为外道有情众。学佛的有情当中,如果学的不是真正的佛法,也属于外道,称之为附佛外道。比如,如果你的师父跟你讲「五阴是我」「灵魂不灭」,或者让你在五阴当中去「自我实现」,甚至告诉你可以通过修双身法把乐受变成永恒。只要他是这样说法,即使他穿着佛教出家人的衣服、被大师印证过,或者自称阿罗汉、菩萨、佛,仍然是外道有情众。大家不要被外表迷惑,而要检查他的见地和(断烦恼的)解脱功德。
对于第一种外道有情众,前面所说的五种杂染,以及五种杂染的因相,他们统统具有,所以说「具有一切」。
此法异生有情众中,四种可得及彼因相,并执着因相一分,然执着不可得。
第二种,此法异生有情众。此法,就是能够让人证果的佛法,也就是正法。已经在学正法,但是还没有证初果的佛弟子(包括初果向),还是可能堕入三恶道成为「异生」,所以称之为此法异生有情众。这部分有情「四种可得及彼因相」,也就是说计我、计我所、我慢和随眠这四种杂染,以及这四种杂染的因相他都还有,但执着的因相他只有其中「一分」。因为前面讲过,执着的因相包括「闻不正法」和「不如理作意」,既然已经在听闻正法,「闻不正法」就不存在了,所以说他们只有「执着因相一分」。执着,是指坚执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不愿舍弃,这在正法弟子身上不会有,所以说「执着不可得」。
有学有情众中,计我、我所二种及彼因相,执着随眠皆不可得,及我慢、执着并彼因相;然有我慢随眠可得。
第三种,有学有情众。从初果到四果向,这部分有情,杂染当中的计我、计我所及见解执着的随眠都没有了。因相当中,计我、计我所、我慢、执着的因相都没有了。剩下的只有我慢杂染的随眠。
无学有情众中,一切皆不可得。
第四种,无学有情众,也就是已断掉五下分结和五上分结的阿罗汉。所有的杂染,以及所有的因相都不可得。
又外道有情众,凡所有行,不为断彼。
这四种有情还有另外四个特征。
其一,外道有情众,他们修行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断烦恼。一个外道修行人,就算他证了初禅,能够让财色名食睡等各种欲望不现行,但因为他没有断除三缚结,初禅就不稳定,如果不继续修定,就会退回欲界。烦恼并没有真正的断除。断三缚结的人断掉贪瞋证得三果之后,即使不刻意修定,也能够保持在初禅,贪瞋不会再现起。
此法异生有情众,所修诸行,正为断彼而未能断,未见如实故。
其二,此法异生有情众,也就是正法弟子,他们为了断除烦恼而修习正法,但因为有些知见只有正教量,没有如实现观得到现量,所以还没有分证解脱。
这说明,即使你学习的是正确的佛法,但你没有做实际的观行,或者你的观行有渗漏,有些地方没有观察仔细,你的烦恼就不可能断除。例如,道教主张「性命双修」,「性」指心理部分,「命」是身体部分,它主张人的心理到达某种地步的时候,就要去修禅定,把身体保持得非常健康,甚至不死。有些人因为「未见如实故」,观行有渗漏,没有做到尽所有性,就有可能认为「性命双修」是一个例外,相信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把色身修到永远不死。所以说,我们听的法再如何正确都没有用,一定要经过观行、实证,才能断烦恼。
有学有情众,已断一分,为断余分复修正行;虽见如实,而不自称「我已能见」,犹未获得尽、无生智 [2]故。
其三,有学有情众,也就是从初果到四果向的人,他们已经断了一部分烦恼,还在为断其余的烦恼而认真修行。
「虽见如实」说明已经证果,但还没有得到尽智和无生智。《瑜伽师地论》定义尽智:「从此金刚喻三摩地,无间永害一切烦恼品麁重种子,其心于彼究竟解脱,证得毕竟种姓清净,于诸烦恼究竟尽中发起尽智。」「尽」就是把烦恼全部都清除掉,只有把烦恼统统断掉了,才能拥有尽智。「由因尽故,当来苦果毕竟不生,即于此中起无生智。」因为断除了所有的烦恼,所以不会再有后有,虽然活在人间,但是和三有相应的烦恼不会再产生了,这就叫做「无生智」。「尽智」和「无生智」是阿罗汉才有的。
无学有情众,一切已断,于诸行中而自称言「我如实见」。
其四,无学有情众。对于阿罗汉来讲,一切已断。「我如实见」加上引号,表示这是阿罗汉可以讲的话:「我对于一切有为法已经能够如实现观了。」
[1]此处省略:计我所因相、我慢因相和执着因相。
[2]「从此金刚喻三摩地,无间永害一切烦恼品麁重种子,其心于彼究竟解脱,证得毕竟种姓清净,于诸烦恼究竟尽中发起尽智。由因尽故,当来苦果毕竟不生,即于此中起无生智。」《瑜伽师地论》卷34(CBETA, T30, no. 1579, p. 477, a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