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
3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规定: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可以吃 ,猫狗禁止食用!
深圳成为国内第一个明确禁食猫狗伴侣动物的城市,这对全国各地推进禁食伴侣动物的条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4月8号,对我们武汉来说,是重启回归的重要日子
这一天,对所有的动物,尤其是狗狗,也是意义非凡
因为,这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了
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ysxzc@agri.gov.cn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0年 5月 8日。
不论大家选择哪种反馈方式,请一定要客观,理性的阐述自己的观点
比如:
一、狗肉来源不明
国内没有正规狗肉养殖场,也不可能有大密度饲养,狗的天性会导致因争抢领地,食物等出现的受伤和死亡情况,狗的生长周期长,体重有限,饲养成本远高于售价。这导致很多狗的来源是偷盗,甚至是毒杀(相关媒体报道有很多)。
二、从食品安全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从犬只运输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根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年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 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 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很多货车长途运输来源不明犬只,没有一犬一证,已经违反明确的法律法规。
四,从犬只屠宰方面
根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 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但国家尚未制定《犬屠宰检疫规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农业部至今只制定了《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尚未制定 《犬屠宰检疫规程》。
目前只有 《犬产地检疫规程》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犬只的饲养成本和时间,产地检疫费用,检疫时长,没有屠宰检疫规程,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条理清晰的表明出售狗肉是违法行为。
五、从情感方面
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出自农业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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