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有一位信众提问:发现一只流浪狗在小区附近活动,由于受到物业人员及业主的驱赶,经常找不到食物,自己又没有能力帮它,不忍其受苦就想给小狗进行安乐死,但又不知这样做是否违反佛教的不杀生戒?
首先,安乐死是在生命受到无法逆转的重大疾病将遭受死亡前,病者无法及不愿再忍受极大痛苦时,在病患自愿的基础上,医生提供帮助,患者自主启动注按钮以无痛苦的方式而结束自己生命,它是西方根据医学伦理临终关怀的一种方式,在个别的国家已立法认为安乐死不是犯罪行为,但必须以严格的医学检查确认其病不可逆及非常痛苦,以及在病人自己强烈意愿为前提下,在办理好各种手续后才能实施。
其次,安乐死这种行为在佛教戒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是否违反杀戒的原则,但我们可以从犯杀生戒的五大条件进行分析:一是生命,指被杀的对象是真实的生命;二、生命想,自己也真实地知道被杀的是生命;三、起杀心,自己心中生起杀害这个生命的心;四、兴方便,为杀害生命做各种准备;五、生命死亡,生命因为你的杀生行为而死亡。
凡是具备了这五种条件的杀生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杀生戒。其中,若杀害的生命是人,则犯重不可悔罪,若杀害的是动物也犯杀生戒,其罪为轻罪,但与生命结下了杀业因果,将有苦报。另外,如果不是自己去杀害,而是劝其它人去做,或见杀随喜,都是一种犯杀生戒的行为。
因此,从犯杀生戒的条件来讲,对动物进行安乐死,或让他人对动物进行安乐死都是一种杀生的行为。《佛说五戒相经》中,佛陀也曾开示:老病者,四大增减,受诸苦恼,往语是人言:汝云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夺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这里也强调当有人老了或因疾病很痛苦时,信众若劝人自杀,其人因此命终也是一种犯杀生戒结重不可悔罪的行为。
再者,有人认为,佛教大乘戒律中有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给动物安乐死是否可认为是见义勇为呢?
当你欲给动物们进行安乐死时,如果动物没有遭受极大不可逆转的死亡痛苦时,而对它进行安乐死,是违反了世间安乐死的原则。其次,如果你认为动物可能会面临疾病或没有食物未来将遭受死亡时,它不是必须安乐死的前提条件,你若力量不足时,可以寻找保护动物的组织进行救治或帮助。
如果你真的认为无可挽回,欲给动物安乐死时,必须要以生起真实的大悲心为前提,以不忍众生受痛苦,愿代其苦业为愿景。如果不具足这些条件,对动物进行安乐死,皆违犯了佛教的杀生戒,将承担杀生的业果。
文章转自微信公众号:法海甘露